對於受刑人,應施以教化。 前項施教,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、學歷、經歷等狀況,分別予以集體、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,與初級、高級補習之教育。、
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,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,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,得不拘前 條規定,使進列適當之階級。